第一百四十六章 雲泥 17

第一百四十六章 雲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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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性起偽」的性惡論的意義與目的

性惡論的價值在於:(1)提出人的自然本性的先天合法性,從人的實然層面來看待人性。(2)強調後天環境對人發展的作用。(3)進而說明禮樂教化的價值與意義。

性惡論的限制在於:(1)從性惡出發,固然可說明禮樂教化之「偽」的現實必要性,但由於否認了人的道德先驗性,聖人治禮作樂的「化性起偽」的教化行為就失去了堅實的存有論根據。(2)把人的先天的自然本性等同於社會道德之惡,沒有真實地看到人的自然本性和人的社會性「惡性」之間具有人的意識的造作性。如此將使社會性的「惡行」具有自然存有論根基,以至於「惡」成為了價值的合理性行為。(3)性惡論使人性的超越幅度喪失殆盡,人完全成為社會宗法等級的奴隸。

性惡論的目的:性惡,或性善,對儒家並沒有決定性的意義。其價值僅僅在於如此的人性論奠基可以為現實社會的禮樂教化提供內在人性的根據。

所積而致的成聖之道

就道德修習而言,荀子認為最高的要求就是「成聖」。荀子堅持自己的理論的一貫性,認為在天生的情性方面,聖人與普通人沒有什麼不同。從一個側面表現了戰國末年貴族和平民依血緣形成的原有的界限的消解。荀子還認為聖人與普通人一樣,也只有經過後天的努力,才能夠成就自己。「聖人者,人之所積而致也」。

聖人與一般人,君子與小人,在先天本性上的差別被取消了。但是荀子立論的意圖並不在於從根本上廢棄這種差別,反而要從後天努力的角度凸現這種差別。凸現後天努力修為造就君子、聖人,是在強調精神氣質、文化教養上的貴族性,荀子學說有濃重的知識化、工具化的傾向,然而在追求成聖,追求貴族性的精神氣質與品格的這點上,與孔子的理念是一脈相承的。荀子講成聖,又希望借聖人的教化,使得社會大眾得以轉變性情,以至於善。

「明分使群」與古今、禮法之爭

荀子的社會政治思想

荀子希望藉助聖人的教化,轉變百姓的性情。但是荀子認為聖人更重要的作用在於他能夠「使天下皆出於治」,這就是儒家的外王學。不過荀子按照自己的知識論重組了這種外王學。

1.「明分使群」的社會(禮義)起源說

以往的儒家學者都曾建築過自己的外王學,而且大都把這種外王學的正當性訴諸於天道、天命,很少有人能夠從現實社會組織、社會結構的源出處證明自己的外王學。荀子的經驗知識的立場使他得以面對現實,回到現實社會組織、社會結構的源出處。

荀子注意到,人與動物的不同而且得以優異於動物的地方,是人能群,即人能組織社會。而人所以能「群」者,在於「分」。「分」即是建立社會等級,從事不同的社會分工,將社會協同為一個統一的整體,以面對自然、戰勝自然。「分」是組織社會的根本法則。而「分莫大於禮」。通過聖人的治禮作樂,將社會分為上下有序的等級,以解決基於物慾的爭鬥。「分」的標準就在於「禮義」,即封建的倫理道德和禮法制度。關於分靠什麼維繫,荀子有兩個說法:一是「分何以能行?曰:義」。一是「分莫大於禮」。顯然前一種說法側重於道德教化;后一種說法則側重於禮法制度。

從「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的人性論出發,荀子提出了「名分使群」的社會起源說,以論證禮樂教化之必要性。

2.「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

隆禮重法

在國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禮」。荀子認為禮從區分與調節不同人的利慾關係中產生結果。在治禮的過程中,不能只顧及人的慾望,而要讓物與欲兩者相持而長,在物質的增長和慾望的增長之間保持平衡。

在荀子看來,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慾的,而禮的作用則在對人的利慾的無限追求作出限制,二者之間不免有衝突。為了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運轉,禮的遵循不免要訴諸於一種強制性。由此,禮轉為法。因此,荀子常有「禮法之樞要」「禮法之大分」的提法,而以禮法並稱。在荀子那裏,禮是介於義和法之間的一個範疇。在義禮並稱時,禮多是指道德。在禮和法並稱時,禮多指制度。荀子說禮是法之大分時,既是指禮為立法的原則,又是指禮作為原則的道德立場。法的制定和形式不純屬利益分配的問題,還有一個道義問題;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貴族和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等。但是禮的持守卻仍然使得有學養的人們不至於沉落。荀子可以說是顧及到現實的利慾追求和必要性而又堅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二者之間保持平衡的思想家。

對禮法、王霸之爭的總結

對禮法、王霸之爭,荀子提出了「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的命題。其含義兩點:(1)禮法並舉、王霸統一。他認為「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成相》)「禮以定倫」,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為用。只是法的特點表現為通過賞罰來維護等級秩序。(2)禮高於法,禮為法之大本。只講法治,不講禮治,百姓只是畏懼刑罰,一有機會仍會作亂。他把「法治」稱為「暴察之威」,「禮治」稱作「道德之威」。法治至其極也不過為「霸」,而不能成「王」。如果以禮義為本,則法治就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了:「故禮及身而行修,義及國而政明,能以禮挾而貴名白,天下願,會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致士》)。荀子以為,禮義是立法的精神,如果人們愛好禮義,其行為就會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罰,百姓也能自然為善。總之,荀子的禮法兼施、王霸統一,是對對禮法、王霸之爭的總結,開創了漢代儒法合流、未爆雜用的先河。

3.厚今薄古的「法后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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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妃雖晚不須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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