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從寧都會議到反「羅明路線」(6)

23.從寧都會議到反「羅明路線」(6)

1933年初,以博古為的臨時中央從上海遷入中央根據地后,在土地問題上,更是變本加厲地推行他們的「左」傾政策。***2月1日,臨時中央通過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土地人民委員部第二號訓令,號召全根據地「重新分田」和「查田」。訓令說:根據地內田未分好或分得不好的地方,「要馬上動群眾,重新分田」;土地分得好的地方,「要組織突擊隊、查田隊去檢查別區的或別縣的土地,動他們重分或對調」。訓令特彆強調:在分田和查田中,「要使豪紳地主分不到一寸土地,富農分不到一丘好田」。

此時,**已被排除在黨和軍隊的領導之外,只負責中央政府的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實際大權則被「左」傾的臨時中央所控制。「左」傾的臨時中央又運用他們的權力,責成**必須在蘇維埃系統中,以政權的力量開展查田運動,根據黨的組織原則和紀律要求,**只有服從和執行**臨時中央的決策,不得不以很大的精力投入對查田運動的領導。在實踐過程中,**在領導廣大人民同封建勢力進行激烈鬥爭的同時,還以高超的鬥爭藝術,盡量把「左」傾冒險主義的過「左」土地政策的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

1933年3月,**派王觀瀾帶工作隊到瑞金縣葉坪鄉開展查田運動的試點,正式展開了中央根據地,的查田運動。**的想法是先通過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在**的經常指導下,葉坪試點中,對劃分剝削階級的階級成分,嚴格掌握剝削方式、剝削的時間和剝削的數量,區分地主同富農的界限,以及如何嚴格區分富農和中農,特別是富裕中農的界限等方面,作了詳盡的調查研究,取得了重要的典型經驗。

接着,6月1日,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布了《關於查田運動的訓令》;6月2日,**蘇區中央局根據**、胡海的報告作了《關於查田運動的決議》,決定在中央革命根據地內「進行普遍的深入的查田運動」。同時將**寫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作為查田運動中分析農村階級的指導文件到基層。同年10月,經中央工農民主政府批准,正式公佈。

在《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中,**這樣寫道:

地主:「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農民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的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債,或兼僱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的方式。管公堂和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的一類」「有些地主雖然已破產了,但破產之後仍不勞動,依靠欺騙、掠奪或親友接濟等方法為生,而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者,仍然算是地主。」「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較小的土豪、劣紳。」「幫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一些人,應和地主一例看待。」「依靠高利貸剝削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為高利貸者,應和地主一例看待。」

富農:「富農一般佔有土地。但也有自己佔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一般都佔有比較優裕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經常地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或大部。富農的剝削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請長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剝削地租,或兼放債,或兼營工商業。富農多半還管公堂。有的佔有相當多的優良土地,除自己勞動之外並不僱工,而另以地租債利等方式剝削農民,此種況也應以富農看待。富農的剝削是經常的,許多富農的剝削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並且是主要的。」

中農:「中農許多都佔有土地。有些中農只佔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農並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農自己都有相當的工具。中農的生活來源全靠自己勞動,或主要靠自己勞動。中農一般不剝削別人,許多中農還要受別人小部分地租債利等剝削。但中農一般不出賣勞動力。另一部分中農(富裕中農)則對別人有輕微的剝削,但非經常的和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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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偉人毛澤東(勁風篇)(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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